保存到桌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免费发布家政信息 | 登录会员 | 注册会员     关注家政港:新浪微博  |  加客服微信
网站客服:0571-8809 3831,QQ:871033346
大家如何如何看待2岁女童被保姆独留家中坠亡?

2020年12月15日,由于保姆梁某花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解女士2岁的宝宝从23楼意外坠亡。事发当天,梁某花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16日,杭州市闻潮派出所对此事以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17日,梁某花被刑事拘留。2021年10月26日,杭州市钱塘区检察院对梁某花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也来回答这个问题:
参加资料:
验证码:

家政港匿名网友:

保姆主观是过失 但是有义务在身 有保障孩子的生命安全的义务 因而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死亡罪 主客观相结合[doge]

2021-11-18 21:47:46

家政港匿名网友:

目前来看,检察机关没有促成刑事和解,安抚好被害人家属,社会效果不理想。 不过,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应该有其一定的理由,否则确实太冒险了。 再等一下后续批露的案情和各方的说辞吧。

2021-11-18 21:46:57

家政港匿名网友:

1.保姆负面新闻频发,不仅拷问着保姆的人性与道德,也同时给整个家政行业敲响了一记警钟。 2.钱不是万能的,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用民事赔偿代替刑事处罚! 3.我们耐心等待上级的申诉答复,耐心等待有关部门的回复!不传谣,不造谣!

2021-11-18 21:46:35

家政港匿名网友:

以过失致人死亡立案调查,并不代表定罪。过失致人死亡无罪的案例中,一部分调查结论为意外事件,也就是说不构成犯罪,这适用于死亡属于无法预见,常见于突发意外场景;或者是当事人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最常见的是和人吵架,结果对方情绪激动因陈年旧疾死亡。 另一种无罪情形是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有积极补救措施,取得被害家属谅解等。但看幼儿家属明显对于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看起来还未到取得谅解地步。 聘请保姆应该还是以带孩子为首要目的,如果非要外出总得告知雇主再行决定,不然独自滞留幼儿在家中总是有安全隐患存在。

2021-11-18 21:46:20

家政港匿名网友:

不认同这个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受害人可以自行去法院起诉。 这个保姆太不负责任了。 记得当年茅于轼老先生带一批人做了个帮助进城打工的农村女性就业的机构,给予农村女性很大的扶持。比如进行保姆培训、家政培训,帮助介绍雇主就业等。 结果也是一个保姆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导致小孩意外死亡。 最后这个机构替这个保姆承担了经济赔偿,也被无数人批判,好像也因此办不下去了。 责任心太重要了。 但漫不经心的人太多了,这类人,做什么都做不好的。尤其不能做和未成年人相关的事情。 比如带孩子。

2021-11-18 20:46:03

家政港匿名网友:

杭州的梁某是一名保姆,一日将雇主家的2岁孩子独自留在家中,导致了孩子不慎从23楼失足坠落,此后当地派出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梁某立案调查,随后梁某就被刑事拘留了,最终检察院对梁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对此受害人家属表示无法接受,已经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理解,保姆既然已经接受了解女士的委托,就有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在工作时间时刻关注孩子的行为,保护孩子不受伤害。梁某花未经过解女士允许,擅自使被监护人脱离了监护人的照管范围,本身就存在重大过失。 不予起诉的原因,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个人认为,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为由,决定对梁某免于起诉,实难以服众,于法理恐也讲不通。 梁某的行为及导致的后果,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虽然她事后的认罪态度确实很好,也能够主动配合调查,提出承担赔偿责任,并取得了当事人的相应谅解,但这些因素仅能够减轻她的刑事责任,却不能完全免除。

2021-11-18 21:01:40

家政港匿名网友:

雇主因为忙于工作,请保姆照看自己的孩子,这是雇主对保姆的信任,保姆在事实上已经代替雇主,全面负责宝宝包括安全在内的所有任务。 保姆在工作中,私自把宝宝带到她女儿家,并把宝宝独自一人反锁在家,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检方认为保姆“履行监护义务略有瑕疵,但是与婴儿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 说保姆“不是故意伤害”完全可以理解,但说保姆“履行监护义务略有瑕疵”和“婴儿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实在让人无法理解!试想,如果保姆不把宝宝带到自己女儿家,如果她不把宝宝反锁在自己女儿家里,悲剧会发生吗? 在这起悲剧中,我们很同情雇主一家人。雇主花钱请来保姆,因保姆工作“瑕疵”导致宝宝不幸死亡,法律对保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的打击对雇主来说,实在太大太大了。

2021-11-18 19:45:26

家政港匿名网友:

杭州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保姆梁某不起诉。检方认为,梁某过失致人死亡,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梁某。 “保姆在工作时间把宝宝带离我的家去她女儿家帮忙,存在严重的失职和过失。在知道自己女儿家的玻璃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还把我女儿一个人反锁在家,才导致了悲剧发生。”解女士认为,保姆应该在该事件中承担责任,她无法接受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包含①过失②致人死亡。 所谓过失指的是主观故意地施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对行为的结果不具有故意;致人死亡指客观上他人死亡,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法律因果。区分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关键在于考察是否故意施行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及行为与结果是否具有法律因果。 一是没有责任,虽然履行监护义务略有瑕疵,但是与婴儿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监护人与大众都对死亡的结果具有不可预见性时,法定免责。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监护人没有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在一般人认为可能会有现实危险的情况下,监护人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不作为导致婴儿死亡,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是构成故意杀人,这种情况是监护人明知婴儿可能会产生现实危险,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放任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此案经过来看,钱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也有道理,保姆“履行监护义务略有瑕疵,但是与婴儿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

2021-11-18 18:45:11

家政港匿名网友:

保姆明显有责任,一方面,保姆既然做了这份工作,就要当起责任来,需把孩子照看好。假若她已尽了力,孩子出现意外致死属于不可预料的因素,诸如走路中被什么东西砸到,或者在家中孩子不小心摔倒致死……这种情形超出她的能力范围,她虽然有过失却可以无责或者只担负最轻的责任。 可惜她并没有尽到责任,虽然是间接导致孩子出现意外致死,却跟她有直接的关系。 另一方面,她犯下的错误,或说她存在的失职行为,就是她未经雇主同意,或未告知雇主,直接将不懂事的小孩单独放在家中,使其脱离应有的看护,所以,孩子出事她几乎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才是。 无论是失职,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都足以让她接受惩罚和审判。除非雇主原谅其行为! 很难理解这个不起诉的决定,怎么看都有点乱解或强解法律的嫌疑。

2021-11-18 10:44:54

家政港匿名网友:

这个不起诉是有罪免罚的酌定不起诉。简单讲就是保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所以不予刑事处罚。在检察院阶段是不起诉,如果到法院是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法条或者说三个概念,咱们一条一条的看。 1.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 《刑法》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了而轻信能够避免,但最后发生了这种结果。 2.有罪免罚(《刑法》第37条第二款) 《刑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37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罪免刑,是指某一行为在被刑法评价为构成犯罪的情形下,基于特定事由也就是认为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从而不对该行为人予以刑罚处罚的一种制度。 3.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是“可以”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一般称为酌定不起诉。 【总结】 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保姆实施了《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行为,也就是认定了保姆因为过失导致女童死亡,从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又自首和认罪认罚,所以决定不起诉了。 因为对案件细节没有详细了解,对检方的决定是否合理就不做评判了。女童家属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11-18 09:44:29

家政港匿名网友:

留给解女士的路不多了。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那么解女士作为被害人家属,只有以下三条途径: 1、申诉。解女士可以向杭州市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杭州市检察院经过复查,有两个不同的结论:维持这个决定,或者是推翻这个决定,指令钱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不申诉,直接向法院自诉。解女士也可以不向杭州市检察院申诉,直接向杭州市钱塘区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加保姆的刑事责任。 以上两个途径,有一说一,法院受理这个自诉案件的难度,远比申诉推翻不起诉决定的难度大。 因为经过公安、检察院两道程序,检察院仍然认为不起诉为好,那么法院一般会予以尊重,而不会自行受理这个自诉案件。 从另一个角度,法院和检察院在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标准上,是一致的。如果检察院认为不需要公诉,那么法院可能看法也是一样的。 除以上两个途径外,还有第三个途径,那就是民事诉讼。目前解女士已经向杭州市检察院申诉。如果申诉结果是维持不起诉决定,那么她只能选择提起民事诉讼。 换句话说,是让这个保姆赔钱。

2021-11-18 08:44:08


CopyRight©2008-2024 杭州家政港(https://hz.jiazhengg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未得到家政港的书面许可情况下不得将家政港上面的任何内容(包括版面)进行复制或做镜像,违者本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别申明:家政港只提供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不承担任何使用信息带来的风险以及任何法律责任!

ICP备案:ICP备案:浙ICP备12018224号-21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1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