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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家政服务业协会章程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行业自律,大力提倡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诚信服务,加强同业联络,维护同业利益,树立同业形象,密切政府与企业的联系,起好桥梁与纽带作用,推动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杭州市家政服务业协会”。(简称:杭州市家政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杭州市所有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科研人员等从事家政服务业的有关人员组成的行业性、民间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行业自律,大力提倡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诚信服务,加强同业联络,维护同业利益,树立同业形象,密切政府与企业的联系,起好桥梁与纽带作用,推动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贸易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杭州市西溪路3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法规纪律,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引导会员从事合法诚信经营。

  (二)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三)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开展优质服务、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企业信誉。

(四)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制订行约、行规,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参与技术考评,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进行行业调查,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政策,参与行业规划,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图谋行业振兴。

  (七)加强本市与兄弟城市同业的横向联系,达到密切联系,增进友情,借鉴经验,共图发展的目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应是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相关的事业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自愿加入本会,并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符合《杭州市家政服务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提请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批评、监督和表决权;

    (三)有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本会资料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贸易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本会的决策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将聘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关心、指导本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贸易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高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贸易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贸易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理事会表决,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市贸易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市贸易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贸易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贸易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3年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录:杭州市家政服务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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